打 开 微 信 看 嘉 定
昆明市富民县的小杰家距县城有一段距离,小杰在富民县城上中学,2012年11月3日,彭女士到富民县城赶街,顺道带儿子回家。
当天下午,彭女士和小杰在县城一家小吃店里买了二两油炸螃蟹回家。晚上,母子俩吃过螃蟹不久便睡下了。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,彭女士和儿子都出现了肚子疼、腹泻、头昏和呕吐的症状。天亮后,小杰的奶奶发现二人不对劲,赶紧找来诊所医生给他们打吊针。
输液两小时后,彭女士和小杰仍不见好转,彭女士丈夫下班回家后,立即将母子俩送往富民县医院抢救。不幸的是,彭女士在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,小杰被转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,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。
事后,、肝脏、小肠等进行毒物成分检验。公安机关还向销售商处提取了冰冻螃蟹。2013年4月22日,: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组胺成分的螃蟹导致过敏性中毒死亡。
拿到调查结论后,彭女士的母亲、丈夫及儿子小杰一起将小吃店老板龙某和供货商李某一起告上法庭,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费用51万元。
:龙某开的小吃店无营业执照、卫生许可证。按照国家卫生标准,鲜、冻动物性水产品组胺含量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0毫克。彭女士和小杰食用后剩下的油炸螃蟹组胺含量为100克含组胺47.08毫克,组胺含量已超出国家卫生标准。这些螃蟹是龙某加工销售的。,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组胺成分的螃蟹导致过敏性中毒死亡。,龙某加工销售的油炸螃蟹与彭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,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;供货商李某所销售的冷冻螃蟹经检验组胺含量未超标,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。
据此,。
龙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,理由是,,只有参考价值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他从供货商李某处购买螃蟹进行加工,仅只是解冻后高温煮熟,这一过程不可能产生有毒物质,也不会导致组胺的增加。他加工的螃蟹在购买时就已含组胺,从供货商李某处提取冷冻螃蟹检验出组胺成分符合国家标准,并不代表李某销售给他加工的螃蟹就符合标准。但这一上诉理由没有被采纳。
近日,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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